五水共治以来 我市首个环境污染案判决
法院还首次微博直播庭审
7月9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随意排放工业废水案件,涉案男子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这是五水共治以来,我市首例判决的污染环境案件。同时,为扩大影响力,市人民法院首次通过新浪官方微博“@嵊州法院”对案件作了同步庭审直播。
2010年4月,任某经工商部门注册,在城南新区(三江街道)忠铨村设立祥峰金属制品厂(个体工商户)。2013年6月以来,任某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使用硫酸、磷酸、硝酸等化学溶剂开展不锈钢拉篮酸洗业务,并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外,直至2014年4月14日被市环保局查获,当时已排放废水1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
经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祥峰金属制品厂厂外排放口的废水中,重金属铬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倍以上;总铬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3倍以上;pH值为1.70,属危险废物。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含有铬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庭审时,市人民法院首次使用官方微博进行庭审直播。另外,市人民检察院邀请40余家印染、电镀企业主、职工及环保局干部等80余人参与现场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