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经嵊州市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凡违规运输砂石资源的车辆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成立由市砂管办、国土资源局、交警大队、公路局、运管局等单位组成的砂石资源联合执法组,具体负责对违规运输砂石资源的车辆进行联合处置,并由市砂管办牵头负责,确保每星期组织开展上路检查。
二、联合执法组上路检查查获的违规砂石运输车辆,先由市砂管办发放暂扣文书,经初步调查后再转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交警、路政、运管等部门在日常上路检查中,应当将砂石运输车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查获的违规运输车辆先由查获单位予以扣押,并及时通知市砂管办参与调查处置,情况查明后由市砂管办转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扣押车辆放行需填写结案放行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领导签署同意后方可放行。
五、对不同情形的砂石违规运输车辆查获后的处置意见。
1.从经批准的洗轧砂加工点购买砂石但未随车携带准运证的,由洗轧砂加工点及时提供准运证,对经营者予以停业整顿15天,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要求属地加强监管,规范使用进出库准运证。如同时涉及超载、超限,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的由路政、运管部门依法处理。
2.从未经批准的洗轧砂场购买砂石的违规车辆一律先予以扣押,市砂管办负责前期调查,如无法提供资源合法证明的,按嵊市委办发〔2014〕79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转由公安部门对运输车辆按相关法律依法处置。同时对未经批准的洗轧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乡镇(街道、管委会)限期拆除。
3.查获的无证运输砂石车辆先由市砂管办统一暂扣,如砂石来源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水利水电局依法处置;如砂石来源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由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置;如同时有超载、超限等违规行为的由路政、运管等部门依法处置。
4.从市域外买入的砂石资源,买入者须凭卖出地的合法批文到市砂管办申请办理砂石资源进库准运证。无证运输的一经查获,由市砂管办负责暂扣,待查明砂石来源情况合法后再予放行,不合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同时有超载、超限等违规行为的由路政、运管依法处理。5.经审批办理手续,缴纳规费后的合法资源如需运输的,凭相关批文和缴费凭证到市砂管办领取砂石资源出库准运证。如无证运输的,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置。
嵊州市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