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当前,我市正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市委组织部、文明办、民政局已向全市党员干部发出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倡议,广大党员干部自觉签订了带头文明殡葬和违建坟墓自查自改承诺。至目前,全市已建成生态公墓1.5万穴,完成年度任务的70%。近日,市发改局召集部门、乡镇(街道)有关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价格管理进行了座谈,形成了《关于加强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反馈给市发改局钱晋,联系电话:83032515。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价格管理,加强墓地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绍发改〔2013〕28号《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生态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生态墓地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严禁炒买炒卖。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墓地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公墓单位应按“嵊州市公共墓地使用价格组价(备案)表”,据实填写。
第四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在保证墓地规格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区分类规划建设生态公墓和安息堂。全市已批建的墓地墓区按详规划分A、B、C三类进行建造。
A类墓区。统一墓体规格和材料等级,双穴墓价最高不超过1.8万元,城区可上浮20%,利润控制在12%以内。
B类墓区。墓区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10%,统一墓体规格和材料等级,实行满足低收入者基本保障销售。双穴墓价最高不超过0.3万元。
C类墓区。墓地单位可根据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建造墓体,本着成本合理、利润适度的原则,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出标准,墓区面积不多于总面积的20%,双穴墓价最高不超过5万元,城区可上浮20%,利润控制在20%以内。
安息堂:大力推进骨灰安息堂建设,按上中下层次建橱,以层次档次价格收取寄存费,单橱(穴)价格最高分别不超过800元、500元和300元。
第五条 墓穴价格由建造成本、配套设施费、利润和维护经费等项目组成。计算公式:墓穴价格=[(建造成本+配套设施费)×(1+利润率)] ÷(1-15%)。
第六条 成本主要由墓穴占地费(征地费用)、材料费、人工费、投资利息等费用构成:
(一)墓穴占地费按不同等级墓地的征地费用计入成本。
(二)材料费(含墓碑)按实际价格加损耗计入成本。
(三)人工费指造墓所支付的人工费用。
(四)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入成本。
第七条 配套设施费指墓区配套的道路,绿化附属设施等建造费用,按规划墓区的总墓数分摊计入成本。
第八条 利润率根据墓穴分类实行差别利润确定。
第九条 墓地维护经费按出售价格的15%计提,作为售出墓穴在其20年一个使用周期内的预留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墓地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墓地维护经费的建账和开户工作,检查、督促并指导墓地单位及时足额提取和正确使用维护经费,做到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市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墓地维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墓地单位须在墓区醒目位置设立墓地详规,通过标价签、标价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实行明码标价,公布监督电话,做到公开透明,并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公墓销售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生态公墓单位应建立健全价格和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为制定或调整公共生态墓地价格而开展的成本调查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对于擅自定价、变相涨价的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