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嵊州市殡葬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嵊市委办〔2014〕8号)和《嵊州市骨灰跟踪管理制度》(嵊政办〔2014〕142号)精神,现将开展骨灰跟踪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2015年1月1日开始,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处置,一律推行生态化安葬,实行集中存放、跟踪管理。
2.丧属要求保留骨灰的,必须安放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塔、室)、市殡仪馆骨灰存放室、1998年7月6日前有档案登记的老寿坟内(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允许暂时安放)。
3.骨灰存放实行“二单一证”制度管理,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及骨灰存放室)出售墓穴,必须出具发票和《墓穴使用证》。骨灰存放时,要认真核实,建立相应的档案手册,并出具《骨灰存放证明》。
4.1998年7月6日以后违建的空穴(包括一实一空的空穴)一律不准安放骨灰。对违规安放行为,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责令丧属在7日内自行整改。对限改期满后拒不整改的,由当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在15日内组织力量依法整改。
5.实施举报有奖,对骨灰入葬违建坟墓、骨灰装棺再葬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实后每起奖励500元。市级举报电话:83290443(110)。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也要设立举报电话,落实专人值班。
特此通告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