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和《2015年绍兴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要求,为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有效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黄标车淘汰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是指污染物达不到国Ⅲ(不含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车辆和达不到国Ⅰ(不含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车辆,环保标志为黄色。
二、全市所有黄标车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带头执行黄标车淘汰政策。
三、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不包括转出),政府给予奖励性补助。
四、政策补助范围和标准。对在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的黄标车车主发放政策补助(以《报废回收证明》日期为准),补助标准按《嵊州市黄标车淘汰补助实施办法》(嵊政办[2014]162号)文件执行。2015年12月3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政策补助。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市政府在禹溪机动车检测中心设立专门受理窗口,负责黄标车补助资金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工作。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车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兑现补助资金。
六、2015年6月1日开始,在市区区域限行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建制镇限行。公安部门全面开展限行区域内路面执法,对查到的黄标车按违反禁令标志实行处罚。所有机动车辆要按要求将绿色环保标志张贴在前挡风玻璃显著位置,配合查检。
七、自2015年7月1日起停止黄标车检测。
八、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市内黄标车登记注册和市外黄标车转入等业务。对所有人名下存在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的机动车,在其未办理完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前,暂停办理车辆相关业务。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