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黄标车是2015年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列入了市委、市政府2015年的重点工作。为切实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全市机动车污染排放总量,力争在2015年全面淘汰黄标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2015年绍兴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绍市治气办〔2015〕1号)文件精神,通过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推进黄标车淘汰补助,严格机动车准入管理和检测管理,全面淘汰全市黄标车,着力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全面淘汰黄标车4623辆。
三、工作措施
1.全面落实任务。按照车辆注册地和行业管理的划分原则,根据车辆管理资料,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黄标车数量已明确(附嵊州市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分解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是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倾力开展上门核查工作,边核查边宣传,边核查边淘汰,确保黄标车核查覆盖率达到100%。
2.加强路面执法。要加快黄标车区域限行工作,在市区区域限行的基础上,务必于5月底前全面实施建制镇限行;同步加大限行区域卡口监控等科技系统建设力度,及时将黄标车数据导入限行区域卡口监控系统,实现非现场执法管理。同时,公安和环保部门要联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并根据车辆数、执法人员数下达指导性意见,严厉查处黄标车违反通行规定、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联合执法5月份起每月不少于4次,7月份起每月不少于6次,环保公安各牵头一半,对现场查获的必须严格依法处理,以执法倒逼黄标车淘汰。
3.加强源头管控。从2015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黄标车尾气检测。对未达到我市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对环保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所有人名下存在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的机动车,在其未办理完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前,暂停其办理车辆相关业务。
4.建立长效机制。5月份起,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要以“五气合治”办名义实行定期通报排名,对进展落后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力度。同时,要建立信息对接机制,每月召开例会通报进展情况,协商解决问题。对机动车状态为“强制注销”的车辆,每月公告一次(7月份起每周公告一次),公告60天后直接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要把2015年黄标车淘汰重点工作严格按照项目化管理模式,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确保责任真正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的乡镇部门,更要加大工作力度,排出工作进度表,明确具体责任人,切实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明确时间要求。对黄标车淘汰补助按《嵊州市黄标车淘汰补助实施办法》(嵊政办[2014]162号)执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力争于10月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每月淘汰完成率不低于10%(或每半月不少于5%)。行政事业单位及国企要于6月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其中公交公司国Ⅱ改国Ⅲ车辆要求于10月底前淘汰完毕。黄标车闯禁抓拍系统要求于6月底前完成升级,7月1日起正式启用。
(三)健全考核机制。要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治理淘汰黄标车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兑现奖惩;对因工作不力、推诿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履职,或者擅改、伪造有关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大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同时,积极开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