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嵊州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嵊政办〔2008〕189号)有关生育保险待遇提出以下完善意见。
一、调整生育津贴标准
1.妊娠满28周以上(不含28周)生产或者妊娠28周以上早产的,享受98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其中: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满16周以上(不含16周)、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16周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调整生育津贴基数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该职工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由生育时的用人单位在12个月内向市社保局结算,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生育津贴应不低于生育前职工本人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通过补缴享受待遇的条件
职工妊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用人单位通过补缴接续生育保险费达到规定时间以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因工作单位变动,未能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中断缴费的时间未超过2个月的;
2.因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中断缴费的时间未超过2个月的;
3.因经办机构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经认定后补缴的。
四、增加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
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规定时间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享受规定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时,需提供配偶本人未就业承诺书和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
五、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生育但尚未结算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办理。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