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连带债务清偿后,连带债务人内部的份额分担如何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也就是说,债务人之间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首先,应当按照各债务人之间约定的份额来自己承担债务;其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由各债务人协商各自的份额;最后,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应由各个债务人平均按份承担债务。
案例:张某和李某欲开一饭店,但因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50万元人民币,王某要求张某和李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2年到期后还清本息共计60万元人民币,张某和李某同意,遂签订借贷合同。至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王某向李某要求清偿债务,李某即偿还了本息共计60万元人民币,但是当李某要求张某偿还其应还份额时,张某以当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份额为由拒绝还款。此时,李某应该怎样做来确定张某的还款份额?
评析:本案例中,王某要求李某清偿所有债务,李某在履行义务之后,有权利向张某追偿应当承担的部分。但是张某以事先没有约定债务人内部还款份额为由拒绝还款,这一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既然张某和李某在事先没有约定,那么可以进行协商,若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应当平均分担债务。因此,本案中张某和李某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各自承担50%的债务,张某向李某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