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嵊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各参保企业: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以及《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区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5〕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基本条件
1、全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2、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税费,无欠缴纪录;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嵊州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014年末嵊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89%)。裁员人数是指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含职工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和自然减员(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人数。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
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次年4月份向市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处书面申请稳岗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稳岗补贴书面申请;
(2)填写《嵊州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3)企业全部职工花名册;
(4)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金无欠缴证明;
(5)申报企业如果有职工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和自然减员情况的,必须提供社保减员原因等相关证明材料。
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中心负责对所在地申请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市人力社保部门集中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嵊州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企业申请稳岗补贴计算基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2015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五、其他
1.《嵊州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可在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szldj.gov.cn/)网上下载。
2.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企业填写《嵊州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附件2)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并及时反馈给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地址:东南路596号,电话:83226326。
附件:1.嵊州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嵊州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嵊州 市财 政局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