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以和为贵 阻人通道实属不该
11月27日上午,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崇仁镇某村对一起相邻纠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程某的女儿赵某在执行现场用柴刀威胁、妨碍执行,紧急时刻执行干警临危不惧,找准时机将其制服,依旧将案子执行到底,并避免了一起流血事件的发生。
程某和丰某同是崇仁镇某村的村民,程某、丰某和另一户村民相邻而居,三户农户的房子并排建造,门前有一条小路,其中程某的房子位于东侧、另一户农户的房子位于中间,丰某的房子位于西侧。
此前,程某和丰某发生了矛盾,程某于是在自己门前空地的西侧挖了一条宽度和深度均为1米的沟,并用柴木树根拦截,导致小路无法通行,丰某一家只能从西侧进出。今年3月,丰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程某修复道路,移除柴堆,以便他家人能够从东面通行。
程某答辩中声称,她家房前的空地,包括小路在内,是很早前从别人那里调来的宅基地,非公用通道,也非原告通行必经之路,非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不存在妨害原告相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市人民法院经过实地踏看并调查后认为,原、被告房前小路系历史形成,已经成为村民通行道路。另据勘验笔录,程某、丰某和另一户村民各自门前形成一条东西走向的道路,也符合农村通行习惯。而程某在房前堆放柴堆、挖掘沟渠阻止他人通行的行为不当,对原告的通行造成了影响,应当恢复原有通行的路面。退一步说,即使该空地属于程某所有,一旦历史形成通行道路,非特殊原因程某也不得擅自阻拦他人通行,而他人在通行时必须将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因此,今年5月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程某移除门前柴堆、填埋沟渠,恢复房前道路的畅通。
法院判决生效后,程某一直没有自觉执行。9月,法院执行局对立案执行后,多次告知被执行人程某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移除其门前柴堆,填埋沟渠,恢复道路的通行,但程某迟迟未履行。
11月27日,法院执行干警联系崇仁镇有关干部到程某家执行,并组织力量强制移除被执行人门前柴堆并填埋沟渠。在执行过程中,程某前来阻止执行,又哭又闹,执行人员进行劝解后仍不听从。期间,程某的女儿赵某骑电动自行车赶来,看到执行干警后情绪激动,拿起电动自行车上的柴刀威胁、妨碍执行,执行干警乘其不注意欲将其手中的刀夺下,但被赵某躲过,后赵某持刀冲向填埋沟渠的人员时,执行干警找准时机从其身后将其扑倒,强行按住赵某并夺下柴刀,立即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将程某及赵某强制带上警车。
到法院后,执行法官对程某及其女儿进行批评教育,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及抗拒执法的后果,程某及其女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检讨书并保证遵从法院的判决。考虑到相邻纠纷宜解不宜结,市人民法院对赵某采取罚款措施后予以提前解除拘留措施,让程某母女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