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土地租赁协议 欲骗取补偿款
在已被国家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并伪造土地租赁协议,欲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尽管后来这一企图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花木户金某和陶某依旧因犯诈骗罪被判缓刑。
2001年9月18日,市土地管理局与原城关镇下南田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就下南田村土地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于2002年4月6日正式发布公告下南田土地被征用情况。公告规定2002年4月6日至2002年4月13日期间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规定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后该块土地上的附着物已补偿完毕。
从2011年开始,城南新区管委会(原嵊州市城南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陆续发现金某、陶某等人,在已被国家征收的三江街道高南村下南田土地上抢栽、抢种。城南新区管委会分别于2011年4月27日和2011年6月1日两次发布关于禁止抢栽、抢种的通告。
2011年至2013年期间,金某、陶某不顾城南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劝阻及管委会发的通告,继续在上述土地上以正常经营自己的花木专业合作社为名大量抢种花木。
2014年4月,在城南新区管委会对下南田土地进行政策处理过程中,金某、陶某为获得花木价值45%的补偿款,伪造土地租赁协议,将租赁时间提前到2004年,让人误以为都是原生老种花木,又将自估只有1000余万元的花木声称市值超4500万元,并通过微信向花木评估人员打招呼要求提高估值,企图向城南新区管委会骗取整个花木种植场原生老种花木与迁移种植花木之间20%的补偿差价,以及其中通过航测成图技术确认的不应予以赔偿的18棵抢种花木的补偿款,欲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后因被城南新区管委会发现而未得逞。
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金某和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但两人的诈骗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后来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遂予从轻处罚。
最后,金某和陶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和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