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陈先生来嵊州走亲访友,2月5日,在江滨市场某糟货店以45元的价格购买了糟鸡1只,经过简易包装带回上海,过了5天后的正月初二打开即食,发现糟鸡已经发霉变质,遂电告商家要求退一赔十赔偿500元。消费者还称: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怎样保存没有标明。但商家以“所售糟鸡本身为未真空包装,消费者未放冰箱冷藏,属保存不当!”而拒绝赔偿。
11日,陈先生向12315投诉,接待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糟货店,对该店的经营资格以及台账进行核对,并向该店负责人了解情况,发现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督促该店将嵊州特产“某某糟鸡糟鸭”的纸箱盒子外包装下柜,而后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协商。经工作人员耐心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赔偿300元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