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宣传行为是商品和服务连接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提高了交易效率,加快市场流通。但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的宣传行为却出现了夸大等现象,姜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2015年12月25日,嵊州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接到姜先生的投诉,其于12月19日,在某大型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款嵊州某公司生产的丝巾,价格为118.3元。当初购买时,姜先生看到其宣传页面上显示“改善血液循环,增强表皮细胞活力,防止老化,对神经性皮炎皮肤瘙痒有特殊疗效”等内容,出于心动,姜先生毫不犹豫直接付款购买了一块。等丝巾寄到后,姜先生越想越不对劲,一块丝巾竟然还能治疗皮肤病,貌似有点太离谱了,而且,听说药品都不能做疗效宣传广告了,丝巾就更不用说了。于是,姜先生与商家进行沟通,要求退货并赔偿,商家以非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赔偿。
受理投诉后,经过消保工作人员核实,姜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此举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欺诈。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由此,姜先生要求得到赔偿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随后,消保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开展了调解,最终,商家同意一次性赔偿姜先生5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