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温州的消费者黄先生前来投诉,称其入住于嵊州市内某家宾馆,入住时黄先生用信用卡刷了500元住宿押金,次日退房时,前台服务员告知押金会在3个工作日退还到黄先生的信用卡帐户里,可是7天过去了,黄先生依然没有收到应当退还的282元押金。
嵊州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受理投诉后,当即派工作人员前往宾馆了解情况,宾馆方给出的理由是黄先生入住后的房间内电水壶坏了,需要扣除200元押金。原来,黄先生当日住宿时,曾经用房间内的电水壶煮过毛蟹,导致电水壶一股的腥味,而退房时楼层服务员清查房间时没有发现,后来发现问题之后,经过请示领导,得到了押金不退的回复。
那么,住宿押金可以说不退就不退吗?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公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首先,消费者退房后的7天时间里,宾馆方对于不退还押金的决定没有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