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江口营销服务部成立,舒某某担任负责人。2004年初,因服务部出现亏损,为完成支公司下达的保险任务,获取佣金和奖金,舒某某伙同张某某向老百姓吸收资金,制作假保险单上交支公司。2004年1月至2008年8月,二人以收取保险费为名,以回报高额利息且投保人可以随时取回保险费为诱饵,向麻阳县四个乡镇村民集资,共骗取资金470余万元,涉及500多人。所骗资金中通过制作假保险单上缴支公司140余万元,其余被二人用于个人开销。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为弥补资金不足,两人冒用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名义,与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骗取资金20余万元。
以真实险种为幌子。二人利用保险公司营销员的身份,以当时公司经营的“国寿鸿丰”、“国寿鸿鑫”等真实险种为幌子,进行集资诈骗活动。
以高额利息和随要随取为诱饵。二人对外宣称年利息高达3%~10%,且钱款可以随要随取。投资者初期均能及时足额收到利息,不少人因此又追加了集资款。
以偷梁换柱为手法。一是开具临时收款收据时,在客户联填写实际金额,而存根联、财务联则随意填写收款信息。二是在保险公司实行零现金缴保险费制度,自购收款收据,再加盖已作废的保险公司印章。三是直接打白条,并加盖已作废的保险公司印章。
以支付手续费为推手。业务员只要按照二人的要求对外宣传,联系客户,并在开具收款收据时造假,就能按收款额的4%获得手续费。
以上缴部分保险费为掩护。二人通过在临时收款收据存根联、财务联上填写小金额,以及伪造保险单等方式,将诈骗的部分资金上缴支公司,在完成支公司对服务部保险任务要求的同时,掩盖了其集资诈骗的行为,致使其违法情况四年后才被支公司发现。
案例警示
张某某、舒某某是保险公司的员工,“经营”的是真实的保险险种,开具的收据有保险公司的“印章”,因此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社会公众要高度警惕此类非法集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一是要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意外和帮助储蓄,因此不可能会有很高的利息回报,对于宣传高额回报的保险品种,参与人应该加强考察,确保真实可靠,否则“保险”就变成了不保险。二是要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常识。如对于购买保险,应要求签订正规的保险合同;对于临时收款收据,应要求及时更换正式发票或收据;对于“白条”或非保险公司收据,应坚决拒绝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