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鹿山街道一带餐饮店检查时,发现马某开设的餐饮店存在未对厨房内待使用(盛放菜肴)的餐具进行消毒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当即向马某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17日,当执法人员对马某的餐饮店进行复查时,发现马某依然未对厨房内待使用(盛放菜肴)的餐具进行消毒处理,执法人员依法对马某作出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罚单后,马某后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要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消毒。
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一定要高度重视日常餐具卫生安全,及时对使用餐具进行消毒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