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嵊政〔2016〕7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1.本市户籍且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2.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以及本市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00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贴每人700元。
下列对象经本人在2015年11月15日前申请,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免缴:持有《嵊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嵊州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不包括就学困难对象)家庭中的人员、民政在册孤儿、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三、参保缴费时间
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2月20日。
四、缴费方式
居民医保缴费采用社保卡或市民卡代扣代缴与乡镇(街道)、村(社区)收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1.社保卡扣缴阶段。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以前,参保人员到本人社保卡上指定的银行网点存入300元,并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一次签订长期有效)。银行代扣代缴的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
2.村(社区)收缴阶段。时间为12月1日以后,未缴费的人员或社保卡扣缴不成功的人员应在12月20日以前,向村(社区)缴费,由村(社区)统一缴入指定账户。
五、其他事项
1.中途参保缴费规定。超过缴费期后要求参保的人员,2017年3月25日前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300元缴纳;2017年3月26日后参保的,其费用按筹资标准1000元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算满3个月后享受。
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到乡镇(街道)办理。
2.新生儿参保缴费规定。新生儿可在出生之日起60天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其费用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300元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六、注意事项
1.社保卡更换为市民卡的,须重新与市民卡上指定的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
2.一户家庭多人参保的,应分别存入个人名下的社保卡中。
3.原来参加职工医保、需参加2017年居民医保的人员,需先到社保局业务受理科办理职工医保中断手续后才能参保。
4.下列人员参保不能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只能到村(社区)缴费:
(1)参加2017年居民医保但2016年未曾参加的人员;
(2)持非本市社保卡、2017年需在嵊州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3)未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人员。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