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鼓励和加大工业有效投资,加快“工业强市”战略推进,切实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推动。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地税)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安监局、统计局、质监局、行政服务中心、金融办、国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办、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全市主要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平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加大工业有效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统筹推进、综合协调、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工作监督及日常工作,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第二条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投入。鼓励现有规上企业进行“零土地技改”和“机器换人”,推动企业技术革新,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对当年实施技改购置新设备总额300万元(含)以上或购置单台新设备价值6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购买总额的6%补助,购置单台新设备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给予购买总额的8%补助。对当年购置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照实际设备购置款的10%予以补助(工业机器人标准按省有关文件执行)。上述奖励不能同时享受,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推动优势企业加大投入。进一步鼓励优势企业加大项目工业投入,对当年工业有效投资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以统计入库数为准),在年终“30强”和“30优”企业评比时分别在总分中加1分、3分、5分。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对争取到用地指标的每亩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
1.鼓励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充分利用毗邻的“三改一拆”零星建设用地和其他闲置土地进行项目投入,推动规下企业上规和规上企业进一步做大。
2.推动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因企制宜选择政府主导开发、龙头企业开发、第三方企业积极开发、企业联合开发、行业协会牵头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区。小微企业工业园区设立的用地规模要在50亩以上,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万平米以上,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5万平米以上。多层厂房建筑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4以上,密度一般不低于35%。厂房层级一般应达4层以上。对当年新建成的小微企业园区,允许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按土地使用规划条件分割转让厂房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每个入驻园区的企业用地至少在5亩以上。由市经信局研究制订小微园区布点方案,报市领导小组研究后推进实施。
3.各镇(街)工业园区内单独供地的新上项目应设置入园门槛,在符合产业目录和投资额度的同时,原则上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
4.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其他事宜参照《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加快推进“腾笼换鸟”进程。
1.深化“僵尸”企业处置。着重对土地闲置、厂房空置、贷款逾期或其它经营艰难的“僵尸”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收购;积极引进优质企业和战略投资者(企业),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或民营企业500强、大型国企和央企、上市公司、国家级以上品牌(名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企业(含上述公司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优先准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或民营企业500强、大型国企和央企、上市公司、国家级以上品牌(名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企业“腾笼换鸟”成功每1例给予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中直接加1分;其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企业)“腾笼换鸟”成功后且全年实缴税收达8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腾笼换鸟”成功后时间不足半年的,缴税额减半计算;超过半年的缴税额按全年标准计算),每1例给予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中直接加1分。年终由各属地乡镇(街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督考办。
2.对“腾笼换鸟”过程中入驻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或民营企业500强、大型国企和央企、上市公司、国家级以上品牌企业(含上述公司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在“腾笼换鸟”过程中的设备投资、品牌投入等方面的奖励,按实际情况进行“一事一议”。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与引进方签订协议推进实施。
第六条 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招商选资的扶持力度。对引进我市重点发展培育的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新材料、信息经济、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符合浙江省和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确定扶持额度,用于企业项目建设扶持。对总投资1亿元(含)—3亿元的培育扶持项目,按评估价的70%公开挂牌出让土地;对总投资在3亿元(含)—5亿元的培育扶持项目,按照土地成交价减去2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核拨给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对总投资5亿元(含)—10亿元的培育扶持项目,按照土地成交价减去5万元/亩的扶持额度核拨给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对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培育扶持项目,按照土地成交价减去3万元/亩的扶持额度核拨给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处理,具体由属地乡镇(街道)按协议约定用于项目建设扶持。此外,根据绍兴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市招商局制订对单位和个人的招商奖励政策。
第七条 完善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的应急帮扶作用,做大应急资金规模,资金规模保证在1个亿,扩大应急资金享受对象的范围,允许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以上或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列入市级重点帮扶的工业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第八条 力促投资项目信贷投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新上工业有效投资项目情况及信贷需求,由市人行牵头会同经信、相关平台、银行进行项目信贷联审,全力促进项目信贷成功。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为主办行,其他银行配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项目有效投资,对项目授信成效明显的,年终在支持地方经济综合考评时视情加1—3分。
第九条 严格重点项目专项推进机制。对列入《2017年度重点工业项目市领导专项负责推进计划表》的项目,各项目推进组要主动介入,及时掌握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督促和协调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各项节点任务。对项目推进中碰到的具体困难与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报市牵头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将按文件规定实行严格的督查通报制度。
第十条 加强统计监测和进度督查。
1.加强工业投资统计监测。工业投资统计工作要切实做到“应统尽统”,将工业投资项目中符合统计入统规定的征地拆迁等其他费用纳入工业投资统计范围。统计部门和经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填报统计工作的培训与辅导,帮助企业做到不漏报、不误报,充分反映工业投资情况。此外,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稳定统计员队伍,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统计工作人员要求至少稳定在2年以上,如需调动须提前报市统计局备案。各单位对统计工作人员要有激励措施,对工作务实,业务优秀的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荣誉和奖励。
2.强化完成进度督查。加大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投资完成进度督查,建立乡镇(街道)、开发区每月和每季工业项目投资完成进度督查通报制度。每月根据年度完成率和月度增(降)幅排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市相关领导;每季由市两办根据季度增幅排名通报,对未达到年度增长目标要求且列后三名的进行通报批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强市培育扶持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嵊市委办发〔2016〕124号)同时废止。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