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工业强市、实干兴市”工作基调和打造实力嵊州的现实需要,经研究决定,安排工业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加快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一、鼓励争先升级
1.设立经营贡献奖。当年纳税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8%以上、当年纳税销售收入3-5亿元且同比增幅达到15%以上、当年纳税销售收入1-3亿元且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且当年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同比增幅达到12%以上的,以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给予20%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奖励与《嵊州市总部型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嵊市委办发〔2016〕104号)的奖励不能同时享受。对通过创新销售模式等新增销售和税收的扶持按照市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单位)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
对当年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增长的工业企业经营者,授予“嵊州市经济发展功臣”称号,并颁发“银牛”奖。对当年实缴税金1亿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增长的工业企业经营者,授予“嵊州市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并颁发“金牛”奖。对当年度“工业企业30强”颁发“金牌”奖,“成长型企业30优”颁发“银牌”奖。(主管部门:经信局、财政局等)
二、激励工业有效投资
2.另行制订印发《关于加大工业有效投资的十条意见》。(主管部门:经信局)
三、推动转型发展
3.设立“提升传统产业”专项资金400万元。用于印染等产业整治、工业园区整治、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加大企业培育扶持、引导主导产业创新发展、产品检测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攻坚战工作。具体细则另行制订。(主管部门:经信局、环保局等)
4.安排“品牌建设”扶持资金1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用于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品牌推广进行专项扶持;其余的用于当年在央视、省级电视台、互联网媒体、重要公众聚集场所(广场、车站、机场等)及交通工具(飞机、列车等)开展广告宣传(含品牌代言)且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广告费(凭广告合同、税务发票及相关审计报告)的7%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主管部门:经信局)
5.安排标准、质量创新扶持资金500万元。对当年为主(以批文为准)、参与(以通知或邀请函为准)起草国际标准,并通过上级考核认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嵊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嵊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绍兴市市长质量进步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承担“品牌、标准(包括标准化+)、质量”类国家级、省级试点或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以批准文件为准)。对当年通过浙江名牌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参加省政府在我市厨电产品质量责任险试点的规上企业,按产品质量责任险投保金的30%给予补助。对当年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每取得一张证书奖励20万元(奖励以证书日期为准)。同一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对当年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50万元补助,当年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当年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品牌示范乡镇(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获得绍兴市著名商标、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单位给予5万元补助。(主管部门:质监局、市场监管局等)
四、扶持商务工作
6.安排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和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3600万元。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主管部门:商务局)
五、支持创业创新
7.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扶持资金2000万元。
新产品扶持。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经鉴定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给予每项1万元奖励(奖励以成果鉴定证书鉴定日期为准)。(主管部门:科技局、经信局)
创新企业和创新平台扶持。对当年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研发中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绍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绍兴市级创客基地和创客示范点给予5万元;与高校合作共建的技术转移中心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家给予6万元奖励。 (主管部门:科技局)
专利(知识产权)扶持。对当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专利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专利授权奖励);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国际检索报告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对当年代理本市专利授权指数累计达3000(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专利授权指数每提增500再奖励5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管部门:科技局)
“工业化与信息化”、“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绍兴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绍兴市级“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企业、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各类上云试点〈标杆〉企业)、智能制造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列入我市重点培育的智能制造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主管部门:经信局)
重点创新载体扶持。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的配套资助,累计最高配套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在总部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中落实)。市政府与高校院所签订的合作共建创新载体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另行拨付资金。(主管部门:科技局)
安排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200万元。具体按《嵊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嵊政办〔2015〕121号)执行。(主管部门:科技局)
科创中心入孵企业扶持。具体按《嵊州市科技创业中心入驻管理办法》(嵊政办〔2011〕123号)执行。
享受上述政策资金的规上企业当年的研发投入应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以统计局提供报表为准,科技创新券使用除外)。
8.安排“小升规”扶持奖励资金600万元。具体按《2017年嵊州市“小升规、下升上”工作实施方案》(嵊政办〔2017〕17号)执行。 (主管部门:经信局)
六、发展新型业态
9.安排重点总部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具体按《嵊州市总部型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嵊市委办发〔2016〕104号)执行。(主管部门:经信局)
10.安排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及行业协会建设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及支持工业行业协会工作。具体细则另行制订。(主管部门:经信局)
11.安排“三名工程”专项资金600万元。主要用于领带丝品设计大赛、设计师对接活动、服装服饰定制化、企业家体检、“义博会”等事项的落实。具体细则另行制订。(主管部门:经信局)
12.安排节能降耗专项补助资金350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清洁生产”、“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产品”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市级“绿色工厂(企业)”、“绿色产品”认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对企业投资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按《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15〕81号)执行。(主管部门:经信局)
七、强化金融支持
13.安排上市挂牌专项资金1500万元。具体按照《关于加快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嵊市委发〔2017〕28号)文件执行。(主管部门:金融办)
14.建立嵊州市产业发展基金。具体按《嵊州市产业发展基金实施意见》(嵊政〔2015〕62号)及《嵊州市产业基金试行办法》(嵊市委办发〔2015〕124号)执行。 (主管部门:财政局)
八、其 他
15.政策兑现具体按《嵊州市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嵊政办〔2014〕171号)及补充意见(嵊政办〔2016〕3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未尽事宜另行明确。
16.本文件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各分项的奖兑资金总额如果超出设定额度的,按比例核减。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17.成立市工业经济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人才办、发改局、科技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商务局、安监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招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国税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主要(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局、财政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政策的解释和实施等日常工作。
18.本政策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时效一年。以前的工业经济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文件具体配套细则由各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对废止的扶持政策,涉及政策扶持期限未满的,执行到期满为止。本文件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