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全市企业股改上市,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金融办〔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战略机遇,按照“市场导向、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属地负责”原则,大力推进企业股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更多企业实现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助力打造“实力嵊州、品质嵊州、魅力嵊州”。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培植上市挂牌后备资源企业。按照“储备培育一批、优选股改一批、辅导申报一批、推进上市(新三板)一批”的基本工作思路,今后五年,全市年均新上市企业1家,融资再融资累计超过15亿元。
三、重点工作
(一)储备培育一批。重点关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龙头企业,依次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分梯队的全市上市及新三板企业后备培育库。各乡镇(街道)每年开展一次摸排,优选一批发展前景好、有上市及新三板意向的企业进入后备培育库,统筹培育管理,加强指导服务,实行动态管理调整。(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二)优选股改一批。建立乡镇(街道)属地负责股改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每年确定拟股改企业名单,制定股改工作目标和举措,加快推进股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协调服务,开辟绿色通道,优质高效帮助企业解决股改过程中的问题,加大对改制企业的政策与要素资源支持。鼓励并引导各类中介机构、投资机构深度参与企业股改,加快股改进程。(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辅导申报一批。推进完成股改的上市意向企业及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加强与中介机构沟通合作,引导和推动中介机构全力抓好上市辅导工作,及时向证券管理部门汇报请示,加快辅导验收。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相关事项和报批手续,及时提供企业申报上市或新三板所需的相关意见和材料。(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推进上市(新三板)一批。对已进入上市或新三板程序的企业,全力做好促进和服务工作,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省股交中心及境外资本市场分类指导,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帮助解决反馈阶段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上级部门及证监会、交易所、股转系统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和衔接,取得各方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此外,要加快发展直接融资。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多渠道直接融资。支持企业引入境内外创投私募、战略性投资等股权投资;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债券融资,通过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募集发展所需资金;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改善企业资本结构,优化债务结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地税〉局、市场公司、国资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
四、扶持政策
(一)降低股改成本
1.企业股改时,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按有关程序界定后,归原企业所有。
2.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根据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规范需要剥离或重组的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 ,在资产转让前后不变更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其资产转让过户时,不视同交易,只收取工本费,其中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而产生的税费依法征收,此过程中产生的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以及其资产转让过户时实际缴纳的登记费和交易费等行政规费,由市财政在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按同等额度支持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发展,用于鼓励乡镇(街道)推进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地产等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资产。
3.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尚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原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土地原则上以现行地价挂牌后,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企业组建股份公司过程中,为确权需要,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完成总投资额的25%以上,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并办理相关权证;符合更名条件的,直接办理相关权证。
4.企业股改过程中因审计、评估等会计调整增加利润,以及企业权益转?资本金从而增加的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由市财政在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按同等额度支持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发展,用于鼓励乡镇(街道)推进企业股改、挂牌、上市。
5.企业股改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因资产评估增值和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以及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从而增加的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由市财政在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按同等额度支持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发展,用于鼓励乡镇(街道)推进企业股改、挂牌、上市。
6.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申报国家及省贷款贴息、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帮助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7.经市金融办确认并完成报备的拟上市企业在2013年10月1日前已建待批的合法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承诺三年内上市,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提请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发改、经信、国土、环保、建设、安监、综合执法、建管、消防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负责人到企业现场办公,集中处理,一次性联合审查,形成会议纪要。对符合有关办理条件的,补办有关手续和证件,其超占部分土地使用权可采用挂牌出让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市各相关部门在具体办理中要积极给予支持。不符合此项规定的,则予以拆除。对三年内未向证监会成功申报上市申请的企业按嵊政办〔2015〕3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企业改制过程中,因外资转内资所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评估时可以按照税务部门所认可的最低公允价值定价。
(二)鼓励上市挂牌
9.进入上市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实缴入库数为基数,此后两年的基数以上一年基础为标准,递增15%以上部分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由市财政在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按同等额度支持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发展,用于鼓励乡镇(街道)推进企业股改、挂牌、上市。
10.对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所发生的上市前期费用,凭合法凭证可以分期摊入经营成本。
11.对经市金融办确认并完成报备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发改、经信等部门要优先办理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的立项和报批,国土部门要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环保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全程参与帮助企业完成环保核查工作,科技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地税、国税、工商等相关部门在服务、执法、检查、处罚等方面充分考虑企业进行股改重组及上市挂牌的具体情况,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对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税务(含国税和地税) 、环评、社保、消防、安监、住房公积金、建设(住房、房产、规划)、国土、市场监管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相关部门必须给予及时办理。
12.企业实现境内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境内A 股买壳上市且把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市的奖励300万元;境外上市的奖励100万元。在企业完成上市后一次性兑现。
企业(含小微企业)当年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挂牌后一次性兑现。
(三)推动持续发展
13.企业(含小微企业)挂牌后通过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发生股权融资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奖励,一年内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享受多项融资奖励政策的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工作班子,落实工作人员与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并建立推进重点拟上市企业一对一的跟踪服务机制。市级有关部门也要明确上市工作联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此外,市里建立重点拟上市企业每季例会制度,视情况可临时召集,研究企业上市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二)培育后备资源。通过企业自主申报,所在乡镇(街道)初审确认后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牵头并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嵊政办发〔2012〕162号)确定列入“后备培育企业”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阶段性没有实质性工作推进的培育企业,经市金融办及相关乡镇(街道)确认,应视情况移除出培育库。
(三)组建顾问团队。市政府邀请业内资深名家、中介机构专家、上级部门行家组成嵊州市企业上市挂牌顾问团,指导和支持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加强对重点培育的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辅导和培训,及时通报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情况、新变化,注重做好普及知识、交流经验、排查问题、沟通信息等工作,为企业上市挂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营造上市氛围。每年召开一次全市上市工作会议,明确当年工作目标。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每两月开展一次专题培训会,加强企业对上市挂牌的引导。加大对上市挂牌?融资和上市成功典型宣传推介和跟踪报道,提高企业上市挂牌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强督查考核。每年下达各乡镇(街道)股改、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目标任务,将上市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六、其他事项
(一)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正式确定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协作协议后,应及时向市金融办备案。
(二)未尽事宜,确属推进企业上市急需解决的问题,由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三)企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均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有关乡镇(街道)要提高对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利用效率,在证监会受理企业上市申请或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后及时申请,市财政一次性足额兑现,鼓励企业股改、挂牌上市。
(五)本意见对支持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发展资金的兑现,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对企业挂牌、上市、融资的奖励资金的兑现,由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市金融办对申报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六)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共嵊州市委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嵊市委发〔2014〕33号)、《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我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若干政策意见》 (嵊市委办发〔2014〕72号)停止执行。具体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