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路遇交警设卡查处违章,拒不配合执法不说,还当街辱骂交警,最终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处行政拘留7天。
7月26日上午,市交警大队三江中队指导员杜柯松带领民警裘勇及2名协警在剡兴路与兴隆街交叉路口执勤,重点查处5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的机动车。10点左右,警务通上报警显示,有一辆浙D牌照的黑色丰田越野车正往设卡地点驶来,杜警官遂指令队员上前指挥该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驾驶人蒋某下车后,杜警官检查了驾驶证和行驶证,并告知其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需扣留车辆,并依法开具了凭证。
可当杜警官要求蒋某交出车辆钥匙时,蒋某拒绝了,还说:“我不给你,你想怎么样?”杜警官告知蒋某,违法行为处理好后,就可来领取车辆。但蒋某的情绪开始激动起来,冲着杜警官就开骂,杜警官当即予以警告。这时,周边开始聚集起一些围观群众,有人还掏出手机拍照。
在这一过程中,杜警官始终保持着克制,并出示警官证,告知现场围观群众,交警正在依法执勤执法,又再次劝告蒋某,应配合交警执法交出机动车钥匙。但蒋某仍然拒绝,公然威胁杜警官,又用极其粗俗污秽的语言辱骂民警。整个过程持续约10分钟,导致群众围观,阻碍了民警的正常执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后,杜警官向110指挥中心作了汇报,蒋某随后被三江派出所依法传唤。在派出所里,蒋某表达了悔意。最终,蒋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仅仅因为辱骂了交警,就要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但办案民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那么怎样算是情节严重呢?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三条关于阻碍执行职务的相关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一条就是“以泼洒污物、公然辱骂、使用轻微暴力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蒋某因辱骂执勤交警被处行政拘留7天,可说一点也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