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谐音“我爱你”,本该是一个温馨而浪漫的日子,可在这一天,一对以夫妻名义同居了十五年的中年男女,因家庭矛盾频发,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和好,最终在三界老娘舅的协调下,好聚好散。
2004年2月,三界镇某村金先生和高女士相遇,因双方皆为离异且年龄相仿,继而通过相识相恋相爱走到了一起。鉴于双方都带有一个孩子,为了让两个孩子今后能过上幸福团圆的生活,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决定不再生育。就这样金先生与高女士在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在金先生所购置的商品房内。
同居生活期间,金先生与高女士白天各自上班,晚上在一起,生活过得有滋有味,期间高女士还与金先生共同偿还了商品房欠款,金先生则承担了家里日常生活所需的经济开支,“夫妻”俩可谓同甘共苦,其乐融融。
可惜好景不长,从2006年开始,金先生和高女士在生活中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大都是经济付出多少问题,或是双方的孩子照顾问题,或是双方父母赡养问题等等,几乎每月都要争吵一次,而且愈争愈烈,越斗越生。
2011年3月,原本同居在一起的金先生和高女士因频繁争吵,两人分床而睡。就这样他们俩在同一个房子内,一直“坚守”至今。
今年5月初,已无法忍受家庭矛盾煎熬的金先生欲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高女士搬出房子。于是他走进了三界镇社会和谐促进室,说明来意之后,吴友苗和吴祖德二位“老娘舅”接下了这笔“业务”。
二位“老娘舅”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并通过仔细分析,做起了双方的思想工作。起先高女士提出要求金先生出10万元,才会退“婚”和退房,但金先生坚决不同意,几次调解未果。二位“老娘舅”并没有放弃,向双方进行法律宣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经过老娘舅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客观分析以及多次的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金先生和高女士自愿解除同居关系,鉴于集镇的商品房产权归金先生所有,并一次性补偿高女士4万元作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