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全国上下众志成城。为及时宣传法律,助力依法规范推进疫情防控,满足广大企业有效应对防疫期间的法律需求,根据嵊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绍兴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嵊州市司法局组织市内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关心、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同时指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在梳理总结基础上,再次开展研讨,并以问答的形式编撰本法务手册。
本手册共设59个问答,分设企业用工、合同履行、建设工程、诉讼与仲裁、行政、刑事、税收、捐赠八个部分。今天让我们一起了解下第二部分——企业诉讼与仲裁方面法律问题。
第四部分 企业诉讼与仲裁方面法律问题
1、问:企业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在新冠肺炎疫情期内到期,怎么办?
答:如本次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及影响,导致企业不能行使请求权,且疫情发生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因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算六个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如何收集证据加以证明并主张,请参见本手册第二部分关于不可抗力部分的问答。但为安全起见,建议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EMS快递、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对方催告债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到庭应诉,怎么办?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目前各地法院均陆续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预案,主动通知当事人延期开庭,积极倡导通过移动微法院、互联网等线上方式组织庭审活动。
3、问:涉诉案件的上诉期在防疫期间内到期,或不能及时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答:若本次疫情为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上述期间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鉴于各地疫情严重程度不一,政府防控措施不同,疫情是否均可认定为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一概而论,且是否准许仍需法院决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应尽量采用邮寄等方式及时行使上诉权利,可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或者延期举证等诉讼权利。
4、问:企业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答:目前对于企业用于疫情防控需要的资金和物资尚没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目前只有各地出台了相关政策。根据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八项措施”中明确,凡财产查控涉及疾控的企业和个人的,报经院长决定,可以暂缓采取查控措施。绍兴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绍市防控[2020]11号)第19条也明确规定:“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故根据上述政策文件精神,企业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若企业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执行异议,争取主动权。
5、问:企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与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规定是否一样?
答: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鉴于疫情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