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6月8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楼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楼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9年10月4日上午,楼某乘坐公交车回剡湖街道碑山村上碑山。9时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下碑山地方时,楼某因下车问题与车辆驾驶员陈某发生争吵,后楼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上前殴打、拉拽陈某,因陈某紧急制动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时,该公交车上载有乘客11人。
法院审理认为,楼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以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的方式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楼某在实际载客十人以上的公交车上实施犯罪行为,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楼某系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已赔偿受伤驾驶员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楼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