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闭环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秋冬季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31号)、《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37号)、《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闭环管理工作的通知》(绍市防控〔2020〕103号)精神,按照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总体要求,结合省、市会议精神,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闭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内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的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场站消毒及从业人员防护等工作。
二、本市内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运输、销售、加工、使用的单位要提前2天在“浙冷链”系统申报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信息,同时相关运输企业和车辆信息按要求通过“绍兴交通”微信公众号“冷链运输”端口进行自主申报。
三、从事进口冷链运输企业车辆须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四、对进入本市的进口冷链运输车辆应先到集中检查点(S310省道嵊州超限运输检测站)接受检查,“三证”齐全,运输工具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领取《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专用登记证》,“三证”不全的运输车辆将引导进入集中监管仓,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