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解决201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嵊州市保障性住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嵊政办[2014]7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对象
至本分配方案实施之日,原201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中的未购房家庭愿意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列为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对象(以下简称分配对象)。
二、分配房源
原艇湖啤酒厂地块保障房小区2号楼(1至13层)、4号楼。
三、分配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建设成本为基础,同时结合我市前两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参照周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计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结合房产市场情况、保障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初步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市场基准价和楼层、朝向系数,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向分配对象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总价=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销售基准价×(1+楼层系数+朝向系数)+已有住房面积×(市场基准价-销售基准价)×(1+楼层系数+朝向系数)
四、资格审查
分配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市建设局办理分配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完成分配对象资格审查。未参加分配对象资格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加经济适用住房摇号分配,取消相关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对象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分配对象资格审查标准基本按《嵊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嵊州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嵊政办[2010]113号)执行,其中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585元的60%计算,调整为低于24351元。
五、审查流程
分配对象登记后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对象资格审查表》等资料,按以下流程办理资格审查:
1.家庭成员核定:分配对象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含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办理家庭成员核定,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在资格审查表中填写并盖章确认。
2.相关证明办理:分配对象持户口簿、身份证及确认后的资格审查表等资料到市民政、国土、房管、房改办等部门办理收入、土地、房产、婚姻等证明。
3.受理初审:分配对象办妥相关证明后将资格审查表和审查资料递交社区,资料齐全的由社区予以受理。社区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分配对象的户籍、婚姻、收入、住房和特殊困难状况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提交街道(乡镇)进行初审。
资料不全的,社区及时书面通知分配对象限期补正;分配对象未按时补正的作不符合条件处理。
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分配对象,审查资料不予退还,集中上缴市建设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