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初审公示:街道(含乡镇,以下简称街道)在收到社区提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街道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家庭公示表》盖章后在街道和社区公告栏公示10日。
公示期间,有群众对公示对象进行实名举报的,街道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后异议成立的,街道填写书面调查结论告知分配对象和举报人,审查资料和调查资料另行建档上报市建设局。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在《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对象资格审查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盖章。初审完成后将审查资料、汇总表、公示文稿和公示现场照片上报市建设局。
5.审核公示:市建设局对各街道上报的审查资料进行汇总后,对分配对象的家庭人员、户籍、收入、房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10日。
公示期间,有群众对公示对象进行实名举报的,市建设局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后异议成立的,市建设局填写书面调查结论告知分配对象和举报人,审查资料和调查资料建档保存。
6.核准登记: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批准该分配对象为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对象,并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六、择房办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对象由市建设局发放《嵊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通知书》,作为参加择房的凭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后,市建设局通过《今日嵊州》、政府网站、电话等形式通知各申购户及时领取《申购登记通知书》。
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对象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市建设局登记,作为参加本次经济适用住房抽签、选房的家庭代表(以下称申请人)。届时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人1人到签到现场)持身份证、《申购登记通知书》、委托手续等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择房仪式。
择房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优先保障对象: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劳模、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等;第二批为一般保障对象。两批择房均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按照各申请人到场先后顺序,由申请人通过抽签抽取一个择房顺序号。第二轮:申请人按照择房顺序号由小到大,依次上台选房,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房源,登记领取准购证后离开现场。
择房后,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建设局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合同结束后,市建设局将择房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
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对象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选房或选房后表示放弃及未按规定时限签订购房合同的均视为放弃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取消相关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对象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择房仪式由市建设局邀请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机构等参与监督,全程摄像。
七、其他
申请家庭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以虚假资料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应负责人的责任。凡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次分配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原201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可申请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审核后按第二类家庭进行保障。
本分配方案由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