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如年度内有对补贴标准作出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对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废弃物处理设备、捡拾压捆机、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灭茬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的实行地方累加定额补贴。三、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操作程序
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以全省统一的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为操作工具,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补贴对象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公布。
二、申请。补贴对象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邮政银行“一卡通”卡号或账号,到市农机管理总站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
购置需登记注册、现场安装和省、县累加补贴的须到市农机总站提出申请。插秧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带机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补贴产品的,须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的,应办理注册登记。
购置其他农业机械补贴产品到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提倡“带机申请”。
三、审核和公示。市农机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对补贴对象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补贴清单以文件形式报至市农机部门统一汇总。
四、结算和拨付。市农机部门原则上在完成公示后一个月内将结算意见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在一个月内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五、归档。市农机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市农机部门统一管理。设施大棚补贴按照浙农计发〔2014〕7号和浙财农〔2014〕164号文件规定执行,使用历年结余资金。补贴产品范围和建设标准按省农机局《关于公布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通知》规定执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管理与监督
一、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加强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调查,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自觉遵守购机补贴规定和履行相关承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做到凡报必查。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参与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取消其5年内享受补贴的资格。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二、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挪用补贴资金等问题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在嵊州农林网站(http://www.sznl.gov.cn)上开通“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将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