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非住宅性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问:非住宅性房屋的补偿与安置情况分哪几类,分别如何补偿和安置?
答:分三类。第一类,有合法审批手续的附属房屋(棚舍、车库、附属房等)的征收不作安置,根据审批手续上载明的面积按评估净值价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类,对有合法产权凭证、用于商业(服务业)经营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资料的,根据实际经营面积,按不间断已经营年限给予补助,每年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同类地段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市场价格与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差价的3%。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执照和登记资料,但经所在村(社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出具证明,证实事实用于商业经营用途且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经营时间以一年计,一次性给予补助,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同类地段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市场价格与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差价的3%。
第三类,对有合法产权凭证、用于工业生产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资料的,根据实际生产使用面积,按一次性250元/㎡予以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等补助。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执照和登记资料,但经所在村(社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出具证明,证实事实用于工业生产用途且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实际生产使用面积,按一次性125元/㎡予以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等补助。
问:城中村改造中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的补偿和安置如何?
答:(一)集体共有房产不作实物安置,按评估净值价的120%补偿。
(二)整村(社区)征收后原村基土地按国家规定征用后所得款项作为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
(三)整村(社区)征收以建设安置小区形式安置的,可将安置小区的部分综合服务用房(面积按总安置面积的5%-8%计),作为村(社区)公共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村(社区)集体负责承担建安成本,其经营收入纳入集体经济的范围。
(四)整村(社区)征收不以建设安置小区形式予以安置的,在被征收土地(或同类地段土地)的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规定:出让土地上建造的房地产或商业项目中,按总安置面积的5%-8%计的商业用房,作为村(社区)公共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村(社区)集体负责承担建安成本,其经营收入纳入集体经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