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房票安置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我市在制定房票安置政策时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并制定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一是房票安置不受商品住宅限购政策的限制;
二是对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置商品住宅的公摊面积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度为该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额度的8%,并计入房票总额;
三是选择房票安置额度超过规定50%比例的,凭购房合同或新购房契证,在其原有价值基础上,超出50%以上部分给予15%的现金奖补;
四是被征收人购置商品住宅,其购房金额不超过该户货币安置补偿总额(以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为准)的部分可给予契税减免。
记者:房票是否可以转让买卖?
答:不可以。按照我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房票仅限被征收人购房使用,不可兑现,不得转让。购房人与被拆迁人不一致的,国有土地拆迁购房人必须为共有人,集体土地拆迁购房人必须为安置人口。在额度内,房票安置一套或者多套均可,仅用于抵扣房款。
记者:房票安置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首先,政府商定安置房源。在本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安置承诺书后列入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房源。
其次,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房源。被征收人在与政府签订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商品住宅范围内自主选择房源,自行商定房价,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并享受政府与开发企业议定的优惠。被征收人购买两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时,其后一套购房款应在前一套购房后的房票余额中支付。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结算房票部分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房票,经申请后,按规定结算比例,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房票中心办理兑现结算手续。
第四,被征收人房票余额的清算。被征收人房票的价值低于所购商品住宅的房款,由其自行补差。购买房产后多余的或逾期的房票,被征收人凭房产证明向房票中心申请兑现余额,房票中心按规定比例予以兑现。
记者:房票有没有使用期限的规定?
答:按照我市房票使用管理规定,房票的使用期限为两年,也即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拆迁并取得房票之日起,在两年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由征收人收回《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按房票额度的95%兑付货币安置补偿款,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