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这样一来,网络经营的土特产、朋友圈中的食品销售就都纳入了监管范围。
同时,消费者若通过淘宝、微店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其赔偿;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
对此,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将及时对无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并督促他们办理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