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于哪里?使用要求是什么?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可兑现。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不重复使用。
适用范围与方式是什么?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是:凡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创新券暂限于企业购买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索查新、科技服务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如何申请发放与使用?
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不超过2万元,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全市年发放暂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企业持券与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合作后所发生的费用,如属共享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标准资源的,由科技创新券直接抵用50%费用。
企业持科技创新券抵用时,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上述抵用后比例,并由服务机构开具相关财务凭证,用于服务机构兑现科技创新券时使用。
如何兑现管理?
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为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科技局通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科技创新券审核兑现活动,遇特殊情况报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商定。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服务机构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兑现申请表》一式两份;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50%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市科技创新券清单各一份。
办公室对创新券发放单位和兑现金额进行公示,时间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放单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办公室提出,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兑现材料,选择不低于10%的企业进行抽查。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资料信息保守秘密。
如何进行监督与绩效考核?
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科技经费支持。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中优先支持。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纳入市对乡镇(街道)、开发区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