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办培训学校有哪些情形则应终止办学?
答:《办法》规定,民办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办学: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进入法律程序,无法继续办学的。
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培训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办学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收缴印章,并予以公告。
八、《办法》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广告备案有何规定?
答:《办法》规定,民办培训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刷品和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和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民办培训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词,不得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有违背科学原理的表述,不得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作欺骗性的误导宣传。
九、《办法》对收费、退费有何规定?
答:《办法》规定,民办培训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学员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应收学费(培训费)、代收代管费用,多余费用退还学员。民办培训学校与学员事先有约定退费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因民办培训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或不履行约定事项造成学员退学退费的,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十、《办法》对超范围经营及非法办学有何规定?
答:《办法》规定,民办培训学校不得擅自设立分校(教学点)。
对虽取得办学许可证但超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教体、市场监管、人力社保、公安、安监、消防、税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按规定补办办学手续;举办者不补办手续或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许可手续,经告知仍不停止办学的,由审批机关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安监、消防、税务等部门进行依法取缔,必要时查封其非法办学场所,没收其非法办学所得,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