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2009年度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嵊政〔2008〕9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
(一) 户籍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
(二) 户籍在本市的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 可自行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 保障。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参加,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按每人60元标准缴纳;
(二)政府各级财政按实际参合人数给予每人90元的补助,其中 市财政每人补助 66 元 , 省财政每人补助 20 元 ,中央财政 每人补助 4 元 。
(三)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和低保对象(指2008年10月31日前已被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已在享受相应待遇的对象)的个人自缴资金由市财政补助,其中低保对象中的特困残疾人个人自缴资金由市残疾人保障基金补助。
(四)持《计生优惠证》的参加家庭,其独生女在年满 18周岁以前( 指1990年12月1日后出生 )的个人自缴资金减半收取,减半部分的资金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中补助。
(五)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民, 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在本市献血一次或多次的,凭《无偿献血证》 免缴其本人 个人自缴资金 。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收支,采取“一次缴费,全年使用”的办法。2008年12月1日为个人统筹资金的缴费入库截止日。参合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整户缴纳个人统筹资金后,可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凡在缴费期未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不能在2009年度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整户参加,个人 统筹资金 以村为基本单位筹集, 由乡镇(街道)负责收取 。 各乡镇(街道)应以《2008年度参合人员名册》为基础,做好2009年度参合人员个人统筹资金收缴和人员数据录入,并认真核实,确保参合人数与上缴资金相符、上报参合人数与网上征缴系统录入人数相符。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须做到应保全保。凡符合规定可 以减、免个人统筹资金的参合人员,由各乡镇(街道)进行审核确认,报市合医办备案。 各乡镇(街道) 收取 的参合人员个人 统筹资金 应统一缴入 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入户, 在 200 8 年12月5日前一次性上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市合医办负责审核各乡镇(街道)上报资料,参合人数及各类 可 减、免个人统筹资金的参合人数均以乡镇(街道) 录入网上征缴系统的参合人员为准。 市合医办完成审核后列出财政补助清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2009年5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拨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七条 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指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下同) 报销标准:
(一)起付标准:市内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市外医疗机构为800元。低保、五保、特困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标准。
(二)报销标准:起付标准以下不予报销, 起付标准以上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 ,具体报销标准为:
1.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医疗机构报销40%;市内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
2.10000元以上部分: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医疗机构报销50%;市内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
(三)最高报销标准: 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标准为5万元,连续参加合作医疗2年以上(含2年)的农民,最高报销标准每增加1年提高1000元,即2008年起连续参保的,最高报销标准为5.1万元,2007年起连续参保的,最高报销标准为5.2万元,2006年起连续参保的,最高报销标准为5.3万元,2005年起连续参保的,最高报销标准为5.4万元;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报销标准提高到5.5万元。
(四)参合人员在市外定点医院、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分别按以下标准报销:
1.长期居住外地人员(凭 外地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分别按80%、70%比例折算报销基数。
2.其他人员分别按70%、60%比例折算报销基数。
(五) 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等特殊病种 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市合医办审批同意,在指定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与住院费用累加计算,其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与住院相同。
精神病人在嵊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科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25%比例报销。
计划内重症高危孕产妇(指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炎、糖尿病、高血压、重度贫血等严重疾病及发生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严重妊娠并发症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范围,其他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每人300元定额补助。
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患儿给予每人2000元的定额补助。
肺结核病人在市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接受规则治疗并完成疗程,给予每人300元定额补助。
第八条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指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下同):
(一)参合人员在市内定点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社区卫生中心、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25%的比例予以报销。
(二)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中药饮片按20%的比例予以报销;在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社区卫生中心、站)门诊,中药饮片按35%比例予以报销。
(三)每人每年累计门诊最高报销标准为200元,当年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下一年度门诊最高报销标准增加20元。
第九条 参合人员的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支付标准范围、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等参照嵊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下列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家庭病床发生的一切费用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医疗鉴定、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及有其它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怀孕、保胎、流产、堕胎及采取其它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商业保险费;挂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未经市合医办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特约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嵊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医疗费用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费用。
(六)因重大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所需的防治经费。
第十一条 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及身份证就诊,由诊治医院确认其资格。
第十二条 参合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时应出示身份证和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出院时直接刷卡报销。对 非自发性疾病住院的参合人员,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应作为自费病人进行结算, 出院时应当提供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和出院记录, 告知病人持上述报销凭据到市合医办报销,否则按违规报销处理。
第十三条 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须由市内市级医疗机构开具转院建议书,经市合医办核准备案。参合人员长期居住外地患病或临时外出期间患急病,在外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治疗的,须在住院后一周内持有效证明到市合医办办理备案手续,其住院医疗费方可按转外就医方式结算报销。参合人员自行外出就医的,其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凭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建议书、身份证、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直接到市合医办办理报销,也可委托乡镇(街道)合医办代理报销。长期居住外地的参合人员报销医疗费用时,还需提供外地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生育证明。
第十四条 计划内重症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在出院后凭市妇幼保健院的重症高危孕妇确认书、住院收费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身份证到市合医办办理报销;其他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助,在出院时凭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身份证直接刷卡冲减住院费。
10岁以内苯丙酮尿症患儿的专用食品定额补助,凭市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当年就诊病历或购买专用食品收据、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户口本到市合医办领取。
肺结核病人抗结核治疗的定额补助,凭市人民医院的肺结核病人治疗单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
第十五条 2008年住院或跨2008年、2009年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六条 参合人员在市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凭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和身份证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因未带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等原因未直接刷卡报销的,不再另行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填报上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一览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申请核拨表》向市合医办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经市合医办审核后,将95%报销款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在年度考核后结算。
第十八条 同时参加商业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如先在市合医办办理报销的,市合医办在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等材料复印件上盖章证明,供参合人员在保险公司报销时使用;如先在保险公司报销的,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等报销材料复印件上必须有该保险公司的盖章证明,并附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单原件,否则不予报销。合作医疗与保险公司合计报销金额不超过实际住院费用。
第十九条 参合人员中 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 、 低保对象 、 困难家庭 及 其他因病致困对象 ,在患重大疾病得到合作医疗报销后,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二十条 市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以上具有住院资质、经市合医办认定公布的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市内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市合医办审定公布的医疗机构。
市外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中医院、绍兴市妇幼保健院、绍兴市第六人民医院、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浙一医院、浙二医院、省人民医院、省妇保院、省儿童医院、省肿瘤医院、邵逸夫医院、省立同德医院、省中医院及经市合医办审定公布的其它医疗机构。
市外住院非定点医疗机构:除市外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市外其他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参合人员应妥善保管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携带户籍所在村出具的遗失或损坏证明和身份证到市合医办补办。因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合人员自负。参合人员死亡后,自行终止关系,并注销该参合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出院的标准依照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不符合住院标准而住院及根据病情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费用由参合人员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并追回非法所得;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借与他人就医、报销的;
(二)冒用他人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就医、报销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费用报销的。
第二十四条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合医办直接在拨付的报销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由市合医办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给参合人员挂名住院、门诊的;
(二)在诊治过程中不验卡或将未参合人员的姓名改成参合人员等弄虚作假的;
(三)在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发生超范围报销的;
(四)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超量开药,利用工作之便串换药品的。
第二十五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追回损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统筹资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和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2009年度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配套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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