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对当年认定为国家专利试点企业、省技术创新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绍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嵊州市“十佳创新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嵊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10万元奖励,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分别给予奖励;对获得嵊州市科学技术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省级以上的加倍计奖。
2.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公共创新平台建设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万元奖励;认定为绍兴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产业孵化器)的给予2万元奖励;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设立嵊州技术转移中心的,每年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嵊州市级研发中心(共建创新载体)的给予1万元奖励。
3.对当年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新产品(优秀新产品)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承担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并经鉴定验收的项目给予 5万元奖励;对经当年验收的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火炬计划、省级科技计划、省级技术创新计划)等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评选嵊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嵊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各5只,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4.安排招院引所、科技成果展览与交易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开展招院引所、举办电机展览会及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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