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六):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1.在当年自营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含关联企业)中,按自营出口额绝对值排名,评出“外贸企业规模奖”金、银、铜奖共10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人民币奖励;按自营出口同比增幅排名,评出“外贸企业进步奖”金、银、铜奖共10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亿美元、50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外贸企业规模奖和外贸企业进步奖不重复计奖。
2.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点境内外展销会,按实际摊位费给予全额奖励(部分重点参展摊位费由市政府提前垫付);自行参加并经备案批准的境内外展销会,按每标准摊位分别给予3000元、1万元人民币奖励。同家企业同次参展的奖励不超过三只标准摊位(或27平方米)。
3.对当年获得出口安全认证、出口环保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实际保费的50%奖励;当年赴境外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设立境外营销机构(贸易公司、专卖店、展示中心、办事处等),且有运作实绩的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人民币奖励;安排内外贸实务培训、宣传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举办内外贸实务培训、建立健全各级外贸预警平台(网络)和对外宣传推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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