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花了7000元竟然买了部二手“苹果”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6日,嵊州市消保委接到裘某的投诉,称其买的苹果5S手机半年前就被激活了,怀疑是二手机,后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裘某获赔6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2013年10月,裘某在嵊州市区某数码店购得一部苹果5S手机,购机价为5000元,使用不到一个月,手机出现了故障,商家说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不属三包范围。2013年11月7日,裘某与商家协商自己再拿出2000元换新机一部,换机时裘某也没注意看新机的具体激活日期。2014年4月份,裘某偶然间发现该手机的激活时间为2013年5月份,竟然早于换机前半年就已经被激活了,裘某认为该手机可能在自己购买前就已经被别人使用过,前往该店要求给出一个说法,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消保委工作人员经核实,手机确实存在裘某所反映的问题,遂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了调解工作。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法》相关条款,商家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过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一次性赔偿裘某6000元人民币。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无论该手机是否已经有人使用过,经营者在没有任何明示的情况下,将早已激活的手机销售给消费者,经营者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保存相关凭证的情况下,可以据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