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三)完善土地与规划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规划要求的,应优先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用地供应。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应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起始地价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有关政策结合我市行业地价水平评估确认。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地上建筑物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如其他医疗机构为营利性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由划拨改为有偿出让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补偿所得必须全额用于办医。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半收取。
社会资本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举办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市“优二兴三”政策进行“转变用地性质发展第三产业”或“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发展第三产业”,具体审批流程和补偿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业企业转型发展第三产业的相关文件执行。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经营性质,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经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核准,自核准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十五)完善投融资政策。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应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银行卡交易的相关费用,应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十六)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人力社保、卫生和民政等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惠民医疗、医疗救助和院前急救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医保报销和社会救助等政策。
(十七)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资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该医疗机构决策层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卫生部门批准,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
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资金,当地政府可对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医,获取利润。
(十八)放宽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大型设备配置实行准入条件单列,适当降低其大型设备配置条件,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置。允许社会资本在申请举办医疗机构的同时,申请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确保业务用房建设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同步进行。
(十九)完善药品采购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具有自主采购药品和器械的权利,也可参加省级药品和器械的集中采购。其药品销售可不实行零差价,但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二十)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来我市以独资、合资方式举办医疗机构的,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