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哪些执行不力情形的应当问责?
答:1.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贯彻执行不力,虽经督办仍无改进、贻误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或对由几个地方、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不积极支持配合,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2.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政策处理不到位、服务保障不得力,“拔钉清障”处置不及时,导致建设项目无法按时开工、不能如期推进或者造成企业外迁,或对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无故不启动、不推进、不落实,对投资者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导致引资项目迟迟不落地或投资者撤回在嵊投资,或对市委、市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不落实或者落实慢、落实不到位,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3.对上级领导的批示、上级交办的事项,以及一些已经协调过、处置方案也明确的事项,在落实过程中仍然敷衍了事、拖而不决,导致矛盾积累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不肯主动认领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5.对突发事件、媒体曝光等未按要求及时请示报告,或者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导致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资金管理、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中,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7.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执行不力,应公开的事项未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由其法定机构提交的议案和提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反馈,或不按承诺的整改措施认真执行的。
9.其他执行不力的问题。
问:有哪些违反作风建设规定情形的应当问责?
答: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按党委、政府有关要求落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
2.疏于业务学习,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规定不掌握、工作业务不熟悉,或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导致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群众越级信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政策规定宣传解释不到位,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不到位,让企业和群众来回跑;对企业和群众事项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不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大局意识不强、工作上协调配合不主动、不到位,导致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水平差,以及有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
6.工作质量不高,在软环境指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等评比考核中成绩不佳,且不认真整改的。
7.组织纪律涣散,不听指挥,散布谣言、搬弄是非,制造事端,或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难题和问题随意上交、敷衍塞责、回避或者转嫁的,或不遵守会议、培训等纪律,未经允许缺席会议、培训等活动或者迟到早退的。
8.工作纪律松弛,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或未经批准擅离值班岗位或者不正确履行值班职责的,或工作时间打牌娱乐、上网购物、炒股、玩游戏、看影视视频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9.因执法不公,或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或对“四风”问题纠改不力,组织、参与“酒局”、“牌局”等违反省、市作风建设禁令行为的。
11.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
12.其他违反干部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