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哪些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情形的应当问责?
答: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或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或不按照规定公开许可的项目、依据、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的,或不实行简政放权,不按规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或擅自设立审批项目和前置条件、违规违法审批,或向审批服务对象乱收费、“吃拿卡要”,或不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
2.在实施行政收费过程中,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收费项目、以各种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或不开具正规票据,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或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重复检查的,或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或以检查为名,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时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
6.在履行行政复议过程中,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或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7.对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行参工、参运、阻工,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哄抢、偷盗施工材料等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8.对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投诉举报不受理、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9.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
问:对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答:口头告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书面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解聘或辞退。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问责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如何确定问责方式?
答:1.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告诫。
2.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书面告诫。
3.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解聘或辞退。
问:问责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受理、初核、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
问:问责决定机关对具有哪些情形的予以受理?
答:1.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上级巡视、巡查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2.市委、市政府交办,或市委办、市府办相关督查机构移送的。
3.在有关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等检查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发现明显问题的。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经由其法定机构提交问责建议的。
5.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审计、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提出问责建议。
6.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明查暗访中发现问题的。
7.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行风效能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提出问责建议的。
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证据确凿充分需要问责的。
9.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满意度测评、软环境指数管理中反映存在突出问题的。
10.被主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其他需要问责受理的情形。
问:初核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问责决定机关对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初核。经初核,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事实依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没有事实依据,决定不予启动问责程序的,应向交办单位、投诉人、提出问责建议人报告或告知不启动理由。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提出问责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批决定。
问:问责调查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对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且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选派人员组织调查组,调查组人员可从问责决定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也可从与认定问责情形相关的巡查组、考察组、考核组、督查组、专家组等抽调。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初步问责处理意见形成后,调查组要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