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作出问责决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调查组将初步问责处理意见等资料提交问责决定机关研究决定,签批问责决定书。其中,对市管干部实施口头告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书面告诫等问责方式的,由问责决定机关直接作出决定;对市管干部实施停职检查(含)以上问责方式的,需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对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党委(党组)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该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决定机关负责督促问责决定落实。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单位)提出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单位)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问责决定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公布。给予口头告诫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点名批评,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给予书面告诫(含)以上问责追究的,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同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负责落实问责决定内容。
书面告诫期限为3至6个月。书面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对象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问:调查人员在办理问责事项中应注意什么内容?
答: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根据问责追究的结果运用,如何将问责情况纳入干部的多方面管理中?
答:1.受到责令检查问责追究的,扣发1-6个月的月奖金。
2.受到通报批评问责追究的,扣发10%—50%的年度考核奖金(包括年终考核奖、绩效考核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受到绍兴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3.受到书面告诫(含)以上问责追究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扣发告诫期的月奖金和年度考核奖金,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同年度内受到书面告诫(含)以上问责追究两次(含)以上或受到停职检查(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停职检查期一般为3-6个月。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干部任免机关决定其是否恢复履行职务。
4.因受问责追究,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其工资、职级、职务等调整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5.受到停职检查以上问责追究,属后备干部的,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6.受到调整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7.受到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8.临时聘用人员受到解聘或辞退处理的,不得返聘。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追究的,须按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予以考核扣分。因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担当等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相关规定要求,实行领导责任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同一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受责令检查以上处理2人次(含)以上的,对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分管领导所分管的工作人员受责令检查以上处理3人次(含)以上的,对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中层以上2人次(含)或整个机关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受责令检查以上处理累计4人次(含)以上的(机关单位所属工作人员超过50人的,受责令检查以上处理累计超过5人次(含)以上),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本单位自行问责的除外。
存在其他需要实行“一案双查”追究领导责任的行为,按照《嵊州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过程中,因“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而被“一案双查”问责的,应适当考虑该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大小、分管人员多少等客观因素,确定合适的问责方式。
当年度本单位领导干部受到上级机关责令检查以上问责追究3人次(含)以上的,或机关所属工作人员受到责令检查以上问责追究5人次(含)以上的,该单位取消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