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责对象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从重问责?
答:1.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3.利用单位职权、利用自身职责以及地位的影响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5.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停职检查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6.一年内出现2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7.被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严重影响的。
8.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问:问责对象有哪些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答:1.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3.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4.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5.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
问:本办法其他附则有哪些内容?
答: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专项责任追究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2012年9月17日印发的《嵊州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