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司法解释对新生事物P2P网络借贷进行规制。
解读:P2P网络借贷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应当看到,P2P网贷有助于一般人群、小微企业获得所需的融资,弥补银行借贷的空白,帮助传统借贷中难以获得融资的企业和个人得到资金支持。但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P2P利用投资理财为幌子,参与非法集资。据统计,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2015年上半年仍然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如果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其对于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