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近日,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嵊州市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气体仓库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有效期至2018年3月21日,截止检查当日,公司尚未对气体仓库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绍兴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罚款。
二、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安全设备的作用
安全设备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和采取的设备。安全设备对于作业人员的安全尤为重要。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处于良好的状态,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