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检察机关依法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其中一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周边群众拍手称快。
2019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竹某某伙同茹某某为谋取利益,未经环境审批的情况下在剡湖街道八何洋村一厂子内进行铜铁制冷配件酸洗,由茹某某提供酸洗场地和操作工人,由竹某某提供酸洗业务和酸洗技术,并由谢某某负责该酸洗车间具体管理,俞某某负责指导酸洗工序和产品质量。竹某某等人在明知酸洗车间内无任何环保设备的情况下将含有第一类污染物重金属铬的废水通过车间内的窨井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中。经检测,该车间废水收集池内的总铬、六价铬均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酸洗厂生产的废水中含有各种重金属成分,未经处理排放,会对人类生存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竹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且竹某某在2014年及2017年曾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属于累犯,决定对竹某某批准逮捕,对茹某某等三人以可能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批准逮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