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嵊州市10座(含)以上客车交通安全“铁腕”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月26日前反馈市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科。
征集日期:2021年1月18日-2021年1月26日。
联系人:孙同志,联系电话:0575-83033523
附件:嵊州市10座(含)以上客车交通安全“铁腕”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18日
附件:嵊州市10座(含)以上客车交通安全“铁腕”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刻吸取长深高速江苏无锡“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全面治理客车交通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10座(含)以上客车交通安全“铁腕”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红线意识,以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办长深高速江苏无锡“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情况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两个报告”)为行动指南,坚持分类施策、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健全客运市场准入退出、联合监管、联动执法、联合惩戒机制,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推进“客运企业经营规范、客运车辆隐患治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非营运客车强化监管”等工作,全面整治10座(含)以上客车安全风险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整治对象和整治目标
(一)整治对象。全面加强全市10座(含)以上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班车、包车)、租赁客车、非营运客车监管,全面打击“黑车”“黑企业”“黑站点”“黑服务区”,以及客运车辆不规范承包经营、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和10座(含)以上租赁客车未按规定落实备案、未经许可从事或变相从事包车运输,客运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反凌晨2—5点禁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目标。通过整治,集中排查客车运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集中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从业人员自律责任,完善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夯实客车信息化监管基础,促使客车安全事故总量进一步下降,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确保客车运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自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11月。分三个阶段:
(一)摸排分析阶段(2020年11—12月)。重点梳理道路旅客运输车辆、10座(含)以上租赁客车和非营运客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摸清底数,梳理措施,分类施策。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1—7月)。围绕司机源头管控、车辆精准管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路面精准管理等四个重点,对症下药,全面整治,加强监管。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8—11月)。在全面完成整治任务目标基础上,推进组建常态执法队伍、提升行业本质安全、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健全部门联动联勤等工作。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控
1.加强企业登记与行业许可衔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办“两个报告”关于道路客运企业登记、信息推送、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完善道路客运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和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对应关系,将涉及道路客运经营有关市场主体信息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及时告知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清理已申请客运经营范围、6个月内未办理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函告相关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落实)
2.规范营运车辆登记变更。对列入淘汰对象的“旅游客运”“公路客运”客车、“营转非”车辆,应通过淘汰补助、报废方式退出市场,原则上不得转入本地企事业单位作为自备车或准予变更登记为“租赁”。对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绍兴籍大客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绍兴市。(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3.严格“营转非”或非营运10座(含)以上客车登记。大客车注册登记为“非营运”,外省市的“营转非”大客车转入我市使用,公安交管部门启动重点调查程序,严格审核所有人情况、车辆用途、驾驶资格、管理承诺等内容。引导企业在大客车车身两侧统一喷涂企业名称。企业拥有5辆(含)以上“营转非”或非营运大客车,个人申请注册登记非营运大客车,应当从严审核。按照《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指导、督促大型非营运客车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行驶记录仪,并接入公安部门牵头开发的重点车辆一体化精准监管平台,实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数据共享。(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
4.规范新增租赁车辆登记。租赁车辆登记应提供车辆技术状况证明,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标准(GB/T19056、JT/T794)的卫星定位平台和行驶记录仪,并接入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信息化监管系统,实施精准管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企业资质、车辆来源和汽车租赁合同等材料,出具《绍兴市租赁车辆登记工作联系单》;公安部门凭联系单,将相关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并上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定期交换租赁车辆登记数据。(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5.规范存量租赁车辆监管。对已备案的租赁企业及其登记为“租赁”的10座(含)以上客车开展联合审查。由公安部门提供“租赁”客车清单,实施租赁车辆登记性质和使用情况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审核租赁企业资质、车辆来源和汽车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等。引导租赁企业向所在地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进行治安报告。(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6.加强租赁车辆审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核查租赁合同执行情况;核查车辆技术性能,确保等级达到二级以上;核查车载设备数据,核查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推动租赁车辆车身两侧喷印“租赁客车用于单位员工接送”字样。第一次联合审验不通过的,给予一定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备案登记。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落实)
(二)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1.健全信用“红黑榜”制度。开展道路客运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公安交管部门每月结合交通事故、交通违法、道路运输违章等情况,确定“红榜”“黑榜”企业。交通运输部门健全道路客运企业信用惩戒应用,建立客运行业不诚信企业和驾驶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改部门配合)
2.开展经营模式排查治理。参照“五统一”认定标准,全面排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车辆经营模式,按照公车公营、承包经营、显性挂靠、隐性挂靠和承包经营不规范五个类别,建立不规范企业和车辆清单。2021年3月前,完成挂靠车辆清理整顿;2021年7月前,完成承包经营不规范车辆整改。鼓励通过回购合营、淘汰补助、运力补偿等方式,推进实施公车公营。(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人力社保、税务、审计等部门配合)
3.开展客运企业安全评估验收。组织客运企业开展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情况自查自纠。聘请第三方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估要点》实施全面评估,并通过部门联合检查验收。2021年7月底前,基本实现评估事项整改到位,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全面规范。(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4.落实租赁企业安全责任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租赁企业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到交通运输部门接受安全管理指导。租赁企业需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实施,租赁企业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租赁车经营者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制度,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车辆技术台账,实施一车一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5.强化非营运客车所属企业(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引导拥有10座(含)以上非营运客车、工商注册地为绍兴的企业(单位)设置客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引导拥有5辆以上“营转非”或非营运10座(含)以上客车的企业明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属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加强非营运客车安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
(三)加强重点车辆监管
1.加强长途车辆重点监管。对旅游包车800公里以上趟次业务实施重点监管,达不到安全运行要求的立即整改。严格督促落实凌晨2—5时停车休息制度。(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2.加强班车规范进站监管。排摸外省市籍班线入绍经营情况,对未经审核同意的车辆停止进站经营,对未规范进站经营的车辆及时查处,并发函给相关省、市要求加强监管。通过信息化技术加强进站车数据分析,确保入嵊客运班车规范进站发车。(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3.加强旅行社租用旅游包车监管。旅行社必须租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企业的旅游客车,且租用的旅游客车经营范围应与该趟次运营线路相应,严禁租用无牌无证、无资质、报废车辆从事旅游客运。旅行社要落实游客实名制登记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游客信息比对。(文广旅游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配合)
4.加强租赁车辆和10座(含)以上非营运客车运行监管。通过电子围栏对租赁车辆运行实施精准监管。严格监管租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严格监管出市(出省)运营。对绍兴牌照非营运客车,公安部门定期核查行驶轨迹记录,确保车辆使用性质和登记性质相符。(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5.持续推进老旧客车淘汰更新。大力淘汰10年以上、排放标准为国三及以下、车辆登记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租赁”“营转非”性质的19座以上大型载客汽车,对提前淘汰的继续以市交通运输局有关政策文件为基础,每车给予2.2万元补助,2021年执行政策另行明确。2021年底,全市淘汰老旧客运车辆争取达到2辆。财政部门要做好淘汰补助资金保障并及时下拨。(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商务、财政部门配合)
6.保障客车技术和设施设备完好。督促客运企业定期开展营运客车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应急锤、安全带等安全设施,并能正常使用,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实时在线。全面完成客运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加强车辆动态监管抽查,及时处置异常线索。新增(更新)客车和存量客车鼓励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推进客运车辆限速警示标志设置查验,不粘贴车辆限速警示标志的,由公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持续跟踪推进客车联网联控数据质量提升,及时纠正问题企业和车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四)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建立完善客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布重点监管客运驾驶人信息。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严格处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突出的驾驶人,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解聘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的驾驶人。加强驾驶人背景核查,建立营运客车驾驶人部门联合排查机制。客运企业应当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依法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不得聘用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36个月内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最近3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或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等情况的驾驶人员。(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五)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1.加强部门联动联勤执法。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常态工作机制和工作队伍,整治期间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摸排分析阶段,建立执法工作专班,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整治阶段,每月至少开展2次联合执法检查;巩固提升阶段,探索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合署办公机制,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队伍。(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负责)
2.加强科技监管水平。建立“两外”客运车辆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充分发挥公安部门路面卡口、电子警察等既有数据优势,利用“科技打非”系统和“雪亮工程”视频监控协同预警、重点布控,实施精准打击。充分发挥“两客一危一重”行业监管精准管控平台作用,强化驾驶人源头管控、车辆精准管控、路面精准管理、协同企业考核分析、外籍车辆布控、应急联动管理等场景应用,开展异常研判和工单办理,确保异常线索处置实现闭环管理。(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大数据部门配合)
(六)推进客运行业转型发展
进一步引导长途客运班线剩余运力转为客运包车。推进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发展,加快班车、包车经营方式融合,有效疏导整治期间运力需求。建立道路旅客运输运力“奖优罚劣”机制,鼓励管理规范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积极吸纳被处置企业车辆,推进公司化、规模化发展,并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交通运输部门牵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由市政府分管公安、交通运输的副市长牵头,由市道安办组织实施,在市交通运输局设立专项工作组,抽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人员集中办公,负责推进整治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二)落实工作职责。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将10座(含)以上客车整治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大对老旧客车淘汰更新等工作的财政保障;加强全科网格员履职培训,健全完善全科网格巡查及报告制度,建立客车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发动乡镇(街道)交管员、农村劝导员、平安志愿者等力量及时发现和上报非法营运线索。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理清责任,明确目标,形成合力。公安、交通运输、文广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保持密切联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继续健全完善月度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强县际联动,形成全市一盘棋工作格局。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建立月报、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机制,不定期组织“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强化督办问效。各有关部门每月向市专项工作组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2021年10月底前将工作总结评估材料报市专项工作组。
(五)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引导作用,特别是利用新媒体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积极宣传“10座(含)以上客车违规经营”和“站外组客”的危害,突出宣传在乘车安全、公共安保等方面的隐患,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形成全社会从严整治、狠抓安全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