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充分考虑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和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要求,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将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公办福利性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的,可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公开出让方式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协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切实加强监管,对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设计等方案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规划等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违规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养老服务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机构土地资产的,如土地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如土地通过公开出让取得,按照公开出让文件或合同的规定处理。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应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
同时,民政、卫生、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监督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设置标准、服务规范、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强化日常监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严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变用途,转型为其他产业;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性质、服务设施用途;严禁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严禁在养老服务场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各项补助资金。
(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政策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不列入社区配套用房面积)且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以社区为单位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不要求每个住宅小区都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养老服务用房,按照社区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需集中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应在项目规划条件书中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集中配建要求及面积。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作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其产权归属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其使用权归属社区,并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未按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规划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15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或闲置房屋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统筹安排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要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养老服务资金,在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慈善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完善民办养老机构补助制度。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满一年且年检合格,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自建用房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助(运营第1年,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运营满2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再给予50%的补助;到期未达到入住率规定要求的,至达到规定要求后再予以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期3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400元的补助,连补3年。已经建成运行的民办养老机构要实施整改,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许可条件,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对60张(含)床位以上的,每家给予10万元的补助,30张(含)以上60张以下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30张以下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
完善养老服务评估补贴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老年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为经评估确认的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和重度精神病患者提供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经评估确认为中度或重度依赖对象,由个人自费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金额20%的补贴,入住机构的每月补贴100元,居家接受服务每月补贴60元。低保孤寡老人入住各类养老机构的,按现行城镇“三无”对象补贴标准予补贴,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经评估后,根据自主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或接受居家养老服务,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集中供养对象供养标准随我市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同步提高。
完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建设补贴制度。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达到规范化管理水平的,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以奖代补建设资金和日常运行补助经费。其中以奖代补建设资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5万元(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同),照料站为3万元;照料中心在运行一年后,经相关部门考核验收和评定,每年分别给予一星级0.5万元、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2万元的日常运行补助经费(民办的参照执行)。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配置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也可采取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服务形式,由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建立政府向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为12元/小时。
完善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商业保险的范围。各类依法登记的公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须按照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政策性商业保险,切实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财政资金对投保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符合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捐赠的公益性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经地税部门审批,可酌情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水利建设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养老机构和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免缴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基本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含污水处理费)、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定额测定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城镇垃圾处理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完善配套制约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抵押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经办服务。
(六)完善投资权益政策
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层同意,经审计后符合规定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层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资金,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给予举办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七)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支持引导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和引进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人才培养渠道,鼓励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
依托职业学校和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培训。推行机构和居家养老护理人员持证(由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专项技能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定期培训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引导、鼓励高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招收的护理人员纳入市编外用工统一管理,核定的控制数可根据事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定期发布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建立养老服务岗位就业补贴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的部分可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从2013年起,对进入本市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的毕业生,就业满5年后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和老年互助服务志愿组织,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社工与志愿者共同参与养老服务的联动工作机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要建立“义工”制度。积极推广“银龄互助”等行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涉老工作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八)健全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健全市、乡镇(街道)二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切实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乡镇(街道)要增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的服务功能,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要配备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