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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职责体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5年06月15日15:58:03 

  三、严格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

  纪委、监察局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而引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将视情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政纪处分;应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党委、政府未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未完成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责任制任务的,追究政府领导责任,相应责任人在政府评先评优、选举、晋升时不作优先考虑;辖区内发生严重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发生Ⅳ(或Ⅲ)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责任,并责成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相应责任人在政府评先评优、选举、晋升时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乡镇(街道、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对相关责任人视情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有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定期分析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

  2.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药品药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的;

  3.未按规定层层签订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评价、考核,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4.未科学合理制定种养殖基地区域规划和环保要求,加强种养殖基地产地及周边环境监测、治理的;

  5.对上级通报的涉及本地区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时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采

  取有效措施开展隐患治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

  7.对按规定要求必须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但未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8.在检查和巡查中,未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的食品药品企业并上报的;

  9.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非法生产的食品药品企业,未及时

  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10.未按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要求,瞒报、谎报、迟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11.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的;

  12.未按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必需工作经费的。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社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对部门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有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政纪处分;事业单位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频次、任务等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药品进入消费领域,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Ⅳ(或Ⅲ)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确定为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药品,未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4.未依法责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造成严重影响的;

  5.发现食品药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该移交的未移交,或对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该接收未接收,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6.对监管职责范围内已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和其他部门移交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未及时组织查处,造成严重影响的;

  7.因工作懈怠、不作为等原因造成监管职责范围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内存在区域性、行业性等食品药品安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8.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未按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的;

  9.获知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后,未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

  10.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或无故推诿,造成严重影响的;

  11.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案件未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和移送,或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12.检测机构存在伪造编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13.其他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执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食品药品安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对部门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先评优、选举、晋升时一票否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有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履行食品药品安全指导、督查职能,指导行业内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措施的;

  2.未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日常自查的;

  3.未指导行业内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的;

  4.未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的;

  5.未指导行业内单位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的;

  6.未积极主动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7.未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协调配合和联动机制的。

  (五)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可视情对乡镇(街道、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约谈,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六)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需追究乡镇(街道、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责任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移送有关材料;需追究有关人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应当向责任人员所在的乡镇(街道、管委会)或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决定是否作出处理。对应当提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建议而不提出,应当追究监管责任而无正当理由不追究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严厉企业责任查处。对不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单位,通过实施细化监管、信息公示、黑名单制度、联合信用惩戒、停业整顿等举措,进行严厉惩处。列入当年年度失信企业的,取消下一年度政府行业扶持优惠政策;其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参评政府、金融机构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取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下同)政府荣誉、并记入金融信贷信用、招标采购档案,产品及个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个人由同级政府进行情况抄告;同时取消当年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资格,且两年内不得享受政府行业扶持优惠政策。

  (八)探索实施食品行业驱逐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相关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上述人员从事食品管理工作的,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其法人代表不得新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在嵊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深入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以下13种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变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或者经营、销售明知是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及经营、销售同一系列变质、过期食品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7.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

  8.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9.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10.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11.食品生产者年内连续两次、食品经营者同类产品年内连续两次在监督抽检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12.食品生产者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经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

  13.其他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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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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