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第一批)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落实财产报告令制度,打击拒不执行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掀执行风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2017)浙0683执1985号等143宗案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未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已依法被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依善意执行、谦抑执行原则,现给予上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机会。限(2017)浙0683执1985号等143宗案被执行人在2019年1月25日前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足额缴纳执行款。
三、对限期内足额缴纳执行款的被执行人免于罚款、司法拘留,并解除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四、对限期内没有足额缴纳执行款的被执行人,嵊州市人民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并对查控后发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一律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打击。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
应予罚款、拘留被执行人名单
注意事项1.本院对执行款实行“一人一案一账号”管理,故执行款优先汇入执行通知书所列账号
2.也可汇入如下账号:
户名: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121102600904905797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3.联系方式:
0575-83113300(执行热线)
0575-83111026(执行指挥中心备勤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