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始于1998年雅璜乡、受到各级领导重视和媒体关注、被全省推广的乡镇干部记民情日记活动,到今年已有22年的历程。这一活动和做法被多家新闻媒体关注,并受到中央、省和绍兴市领导的肯定,2001年受到胡锦涛的称赞,并全省掀起学习雅璜经验、记民情日记的热潮。
在新形势下,民情日记不断得到创新和推广。今年,为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办实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创新民情日记,推出执行人员办案手记,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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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遭遇瓶颈,应该是每一位执行人员都遇到过的情形,那如何解决这些瓶颈呢?近日,我通过转变思路,成功办结了一起多年的执行旧案。
这起案件是一件陈年旧案,被执行人是我市某牧业专业合作社,其曾多次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袁某借款,截至2007年5月13日共计借款32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嵊州某牧业专业合作社未按约归还借款,袁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4月10日,市人民法院就袁某与某牧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嵊州某牧业专业合作社归还袁某借款本金及利息3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嵊州某牧业专业合作社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袁某与被执行人嵊州某牧业专业合作社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按月分期归还欠款,并约定由第三人张某对某牧业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某牧业专业合作社和第三人张某均未按约定履行,申请人袁某无奈只得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前段时间,这个案子由我接手,接手案件后我首先对案件重新进行了梳理,发现本案有以下难点:首先,本案被执行人嵊州某牧业专业合作社经调查为一个“有名无实”的“空壳”合作社,其名下并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该合作社法人及成员都系60岁左右的农民,基本都年老多病、足不出户,这就意味着限高、失信甚至司法拘留等常规的执行措施对该案而言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效果。因此,案件的执行始终无法取得有效的进展。
但经调查,在双方和解协议中,第三人张某自愿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于是,便将第三人张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过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一个猪场,存栏约500头生猪。我就在第一时间作出裁定查封了这批生猪,但生猪毕竟是活物无法实际扣押,如何处置这批生猪又成了新的难题。因申请人的强烈要求,同时恰逢猪肉价格大涨,最理想化的办法就是对这批生猪进行整体拍卖,但是当完成定向询价之后,由于当时受到非洲猪瘟事件的影响,生猪拍卖不得不立即停止,执行再一次遇到了瓶颈。
在执行的过程中,经过与生猪长期的“接触”,我慢慢对整个生猪的养殖、销售过程有了一定的了解,发现了畜牧主管部门对于猪场的重要性,其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就是生猪们的“身份证”。于是,在与嵊州市畜牧局进行沟通协商后,我立即作出相应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畜牧局停止对张某猪场内的生猪开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或相应的销售凭证。这一措施让被执行人张某始料未及,果然没过几天张某就顶不住执行压力,主动来法院协商和解事宜,最终达成以生猪分批分期分量限制出栏的方式来履行相应款项,让申请执行人能最大化的有效受偿,也使得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避免不必要的损害。近日,被执行人已付清本案全部执行款,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后思考:
回顾本案的执行,我感悟良多,但最大的感悟就是我们的执行不能僵化,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不是一个模板化的过程,每一个案件都不相同,每一个被执行人也都有自己的特点,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过程中,除了采取限高、失信等常规执行措施以外,对不同的被执行人要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即被执行人害怕什么措施,法院就采取什么措施,被执行人最害怕的执行措施就是被执行人的“痛点”,抓住“痛点”就可以更好地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促进执行。